私房权属登记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而交验有效证件的目的就是要确认权利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因此,权利人(申请人)向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申请私房权属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房屋产权人申请登记时,应一律使用户籍姓名。若过已使用化名、别名、办理了产权证的,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户政管理机关出具户籍姓名相关证明,重新办理变更登记。
2、申请人必须是房屋产权人(包括共有人),申请登记时应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与户籍姓名一致的印章。
3、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并出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申请人不在本地,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供经委托人当地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公证书,由代理人代办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