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要加倍赔偿咯

 

       从今年 5 月 1 日起,广东省内用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拖欠工资的 50% ~ 100%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将于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主要有以下两点值得大家关注:  

详细规定节假日工资计算

      为合理解决加班工资和各种假期待遇的计算基数问题,《条例》使用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概念,要求双方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支付办法,以此作为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和假期待遇的基数。如果不约定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区)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现金支付无签收也要受罚  
   《条例》对用人单位的 11 种违规行为还专门设定了行政处罚。其中用人单位未按照该《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未按照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均可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用人单位如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雇劳动者当天未结清劳动者工资;拖欠或克扣劳动工资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不整改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欠薪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 24 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的,都将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